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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在越南,什么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知识产权侵权是指在没有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知识产权对象,如商标、工业设计、著作权、地理标志等。
如果一个行为符合以下条件,则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侵权:
– 审查的主体属于越南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审查的主体存在侵权元素。
– 该行为的实施者不是知识产权的持有人,且未依法或未得到主管机关授权使用知识产权对象。
– 审查的行为发生在越南。如果该行为发生在互联网平台上,但针对的是越南的消费者或用户,则也视为发生在越南。
在越南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
在越南,有四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包括:
自我保护措施
遭受侵权的权利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 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技术措施包括提供关于其知识产权的信息,如权利依据、保护证书、所有者、保护范围及其他相关信息,标示在产品、服务、原作或作品、表演、录音、广播的副本上,表明该产品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并告知他人不要侵犯;使用手段或技术措施标记、识别和区分真伪产品等。
– 要求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或个人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纠正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如有)。权利人应书面通知侵犯知识产权的组织或个人上述要求。
行政措施
行政措施适用于以下侵权情况:
– 侵权行为对作者、权利人、消费者或社会造成损害。
– 生产、进口、运输、销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假冒商品,或委托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 生产、进口、运输、销售假冒标签、标志或其他带有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的物品,或委托他人进行这些活动。
– 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处罚的级别、管辖权及行政处罚程序按照《知识产权法》以及版权及相关权、工业产权、植物品种权和竞争法等行政处罚法律的规定执行。
行政违法处理措施包括:
a) 主要处罚形式:
– 警告
– 罚款
b) 附加处罚形式:
– 没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假冒商品、用于实施侵权的材料和工具。
– 暂停违法经营活动。
c) 补救措施:
– 义务销毁或以非商业目的分发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假冒商品、材料及用于实施侵权的工具,前提是不影响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 强制将侵权商品从越南移除,或在移除这些商品中的侵权元素后,强制重新出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假冒商品、材料和用于侵权的工具。
d) 防止并确保行政处罚执行的措施:
– 临时拘留个人
– 临时扣押商品、证据、违法工具
– 个人搜查
– 检查运输工具、商品、存放商品的地点、知识产权侵权证据
– …
刑事措施
刑事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其中行为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措施的管辖权、程序及应用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根据《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和补充),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犯罪包括:
– 生产、销售假冒商品罪(第192条)
– 生产、销售假冒食品、食品添加剂罪(第193条)
– 生产、销售假冒药品罪(第194条)
– 生产、销售假冒动物饲料、肥料、兽药、植物保护药品、植物品种和动物品种罪(第195条)
– 侵害著作权、相关权罪(第225条)
– 侵害工业产权罪(第226条)
民事措施
民事措施适用于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处理侵权行为。具有提起诉讼权的组织或个人是权利人或受侵权行为损害的实体、个人。即使侵权行为已经或正在通过行政或刑事措施处理,民事措施仍然适用。民事措施的管辖权、程序及适用要求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院可对侵权方采取以下民事措施:
– 强制停止侵权行为
– 强制道歉,公开更正
– 强制履行民事义务
– 强制赔偿损失
– 强制销毁或以非商业目的分发用于实施知识产权侵权的商品、材料和工具,前提是不影响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在必要情况下,法院可采取临时紧急措施,如:
– 扣押
– 保全
– 封存,禁止状态变化,禁止流动
– 禁止转让所有权
– 其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临时紧急措施
在越南的损害赔偿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包括:
– 物质损害:财产损失、收入减少或利润损失、商业机会丧失,以及为防止或弥补损害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 精神损害:对作品作者、表演者、发明人、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品种的作者所造成的尊严、名誉、声誉及其他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损害程度,但最高不超过5000万越南盾。
– 此外,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从事知识产权侵权的组织或个人支付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
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律师团队
我们拥有一支经过全面培训的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具有多年处理越南知识产权案件的经验,我们以提供专业和高效的服务,帮助客户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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