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侵权案件:TK-L媒体股份公司与VNG股份公司

版权侵权案件:TK-L媒体股份公司与VNG股份公司

版权侵权案件:TK-L媒体股份公司与VNG股份公司

案件详情

TK-L Media是获得三部电影《明兰传》、《白发王妃》和《凤凰传奇》在所有电视平台(如免费电视、付费电视、移动电视、互联网电视)以及所有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应用(如YouTube、Facebook、普通网站)上独家开发权的实体,范围包括越南境内。

TK-L Media发现VNG通过将这三部电影直接上传至VNG管理和拥有的网站“tv.zing.vn”进行传播。这种未经TK-L Media许可的使用和开发行为,给TK-L Media造成了损害,因此TK-L Media提起诉讼,要求:

  • 要求VNG赔偿TK-L Media 14,342,264,300越南盾,其中包括:14,242,264,300越南盾为独占权利的损失,基于电影独占开发合同的转让价值,以及100,000,000越南盾的法律费用。
  • 在《青春报》、《V1报》和《胡志明市法制报》上,以线上和印刷版的形式公开道歉,连续发布三期。

被告VNG的代表表示:

  • 案件中的证据显示,原告并非获得在越南境内独占开发这三部电影《明兰传》、《白发王妃》和《凤凰传奇》的实体。对于原告的主张,VNG不同意任何要求,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辩称原告没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法院裁决

根据公司S与TK-L Media的许可协议,原告主张其被授予在越南境内所有电视平台(如免费电视、付费电视、移动电视、互联网电视)及所有互联网服务平台和应用(如YouTube、Facebook、普通网站)上独家开发三部电影《明兰传》、《白发王妃》和《凤凰传奇》所有剧集的权利。因此,解决本案时需要证明以下问题:

在被告涉嫌侵权发生时(正式记录制作时),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公司S是否有权与TK-L Media就上述内容达成协议(换句话说,公司S是否有权在签订合同时与TK-L Media签订许可协议)?
  2. TK-L Media是否已获得越南相关部门的必要批准以进口这些电影?

这些是支持原告主张的必要和充分条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素,就没有依据确认原告在越南享有独占开发这三部电影《明兰传》、《白发王妃》和《凤凰传奇》的权利。这些也是决定是否接受原告主张的关键证据。

证明公司S向TK-L Media授予许可权的证据是公司S获得的发行证书(发行区域仅限于越南)。根据发行证书的内容,确定公司S与TK-L Media签署许可协议的日期早于公司S获得在越南独家发行这些电影的授权。因此,确认公司S向TK-L Media发出的许可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公司S在签署合同时并不具备与TK-L Media签署协议的权利。

结论: 在被告涉嫌侵权发生时,公司S没有法律权力与TK-L Media就合同中规定的内容达成协议。因此,TK-L Media不能在越南享有这些电影的独占开发权。因此,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独占开发权的主张没有依据,不能被接受。

来源: 《2023年109号判决/2023/KDTM-PT》,胡志明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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