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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下的版权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作者或版权拥有者许可,擅自使用、复制或利用作品的行为。以下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几种常见的版权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侵犯道德权利
作者有权命名其作品,并可以将该名称的使用权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名称或不尊重这一权利,构成对作者道德权利的侵犯。
作者有权在其作品上使用真实姓名或笔名,并且在作品被使用时,有权让其真实姓名或笔名得到承认。侵犯该权利的行为包括未能给作者署名、误标作者姓名或故意将作品归属他人。
作者有权发表或允许他人发表其作品。如果未经作者许可就发表作品,视为对其道德权利的侵犯。
作者还享有保护其作品不被歪曲、修改或毁损的权利,若这些行为损害了作者的荣誉和声誉,任何未经作者同意的作品修改行为都构成对该权利的侵犯。
版权侵权行为:侵犯财产权利
创作派生作品:派生作品是指基于现有作品创作的作品,如改编、翻译、修改或将原作品转化为新形式。未经作者或版权拥有者许可创作派生作品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侵犯。例如,未经作者同意将小说改编成电影,侵犯了原作品的版权。
公开演出作品:未经作者许可公开演出作品,无论是现场演出还是通过录音播放,都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这包括在活动、剧院等场所的演出,或通过电视、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向公众提供该作品,公众无法自由选择观看作品的时间或部分。
复制作品:未经作者同意复制作品,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复制,都是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复制的形式可以包括印刷、数字复制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录制。这是最常见的版权侵权形式,尤其是在当今数字环境下。
分发和进口作品:未经版权拥有者许可,分发或进口原作品或复制品进行分发构成对财产权利的侵犯。这包括销售、赠送或转让图书、CD、DVD等有形物品中的作品副本,而没有版权拥有者的批准。
广播和公开传播作品:未经作者同意,通过有线、无线或电子网络将作品广播或传播给公众,构成版权侵权。这包括将作品通过数字平台提供,如通过网站进行流媒体播放或下载,让公众在其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访问作品,而没有版权拥有者的授权。
租赁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未经作者或版权拥有者许可,租赁电影作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原件或复制品,同样侵犯了财产权利。特别适用于电影或计算机程序等作品作为租赁对象的情况。
版权侵权行为: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
组织和个人有责任遵守版权义务,包括确保遵守《知识产权法》第25条、第25a条和第26条的规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这些义务也构成版权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故意禁用技术保护措施
故意禁用旨在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严重侵犯。这些技术保护措施通常包括加密方法、数字版权管理(DRM)或其他用于防止未经授权复制、分发或访问版权作品的保护工具。
这种禁用行为发生在个人或组织故意削弱或移除这些保护措施,以从事版权侵权行为,例如未经版权持有者许可复制、分发或修改作品。这些行为可能涉及破解加密、移除DRM或使用软件或设备绕过保护机制。
版权侵权行为:生产和分发支持版权侵权的设备
生产和分发促进版权侵权的设备是知识产权侵犯的严重形式。这些设备或软件通常是为了绕过或禁用技术保护措施而设计的,例如数字版权管理(DRM)、内容加密或其他版权保护系统。
支持侵权的设备或软件的生产:指创造或提供能够绕过保护版权的技术措施的工具、软件或设备。例如,某些软件或设备可能被设计用来破解DVD加密、去除音乐或视频文件的DRM,或破解受保护的数字文档的安全锁。
侵权设备的分发和进口:销售、推广或分发这些设备或软件,无论是通过在线渠道还是其他分销渠道,都被视为版权侵犯。即使是进口这些设备到其他国家进行分发,也被视为一种侵权行为。
版权侵权行为:删除或更改版权管理信息
通过删除或更改版权管理信息进行的版权侵权是一种严重的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版权管理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来源、所有权信息以及作品使用条件等细节。未经作者或版权拥有者许可故意删除或更改这些信息可能会带来重大负面后果。
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删除作品中的作者姓名、修改名称或所有权信息,或修改其他细节以隐瞒作品的真实来源。例如,某个人可能会下载一件数字作品,删除或更改其版权信息,然后将作品分发给他人,仿佛他拥有该作品的版权。
删除或更改版权管理信息可能会促进其他侵权活动,例如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或使用作品。这不仅削弱了作者对作品的控制,还使得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变得更加困难。
版权侵权行为:故意分发、进口以分发、广播、传播或提供给公众的作品副本,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版权管理信息已被删除、更改或删除
这种侵权行为指个人或组织故意分发、进口、广播或传播给公众的作品副本,并且这些作品的版权管理信息(如关于作者、来源或所有权的细节)已被删除、更改或删除,而未获得版权拥有者的许可。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某人试图隐瞒作品的真实来源或促进版权侵权时。
当组织或个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版权管理信息已被更改或删除,并且仍继续分发该作品时,这种行为不仅构成版权侵权,还可能被视为故意支持或掩盖其他相关侵权行为。这将增加违法的严重性,并可能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惩罚。
版权侵权行为:未遵守或未完整实施中介服务提供商法律责任免责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98b条第3款,中介服务提供商(如在线平台或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在完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版权侵权的法律责任。这包括在收到版权拥有者的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处理平台上的版权侵权行为。
如果这些企业未能实施或不完全实施所需的措施,它们可能被视为共犯或在其平台上发生的版权侵权行为中承担法律责任。这强调了在现代数字环境中,必须完全遵守法律要求,以保护知识产权,因为版权侵权行为可能迅速且大规模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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