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越南,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版权

在越南,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逐渐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新兴话题。传统上,版权保护只适用于由人类创作的作品,但随着人工智能在艺术、文学、音乐等多个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和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越南作为东南亚的重要经济体,正在逐步探讨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应对这一挑战,确保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同时也促进创新和技术发展。

在越南,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版权

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介绍

版权保护人类智力产品,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形式呈现。人工智能(AI)的出现对各行各业的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AI的一个显著应用是其创作文学、音乐、绘画等艺术领域作品的能力。这一发展给法律系统在保护AI创作作品的版权方面带来了挑战。

本文将深入探讨越南的法律框架以及其他几个国家和地区关于两个主要法律问题的法律:

  1. AI创作的作品是否符合版权保护的条件?
  2. AI创作作品的作者和版权归属是谁?

越南AI创作作品的特点

1/ 原创性

基于机器学习技术,AI合成输入的知识,通常来自现有作品和网上可用的信息,从而“创作”其作品。这些AI生成的作品可以是散文、照片或音乐作品,其中一些在精神和商业上都具有很高的价值。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AI创作作品示例:

  • 《埃德蒙·德·贝拉米的肖像》:这幅画是由Obvious Art Collective开发的AI算法于2018年创作的,曾在佳士得拍卖行以43.25万美元的价格拍出,远超最初的预估。这件作品使用了GAN(生成对抗网络)算法,并因其创意和独特性而受到高度赞扬。
  • 《爸爸的车》:这首歌完全由索尼CSL研究实验室的AI创作,AI从成千上万首著名歌曲中学习,并创作了一首具有披头士风格的新作品。该曲因其旋律和创意获得了许多赞誉。
  • 小说《1 the Road》:这本小说灵感来源于杰克·凯鲁亚克的《在路上》,由一个模拟凯鲁亚克自由、即兴写作风格的AI创作。虽然不被认为是文学杰作,但《1 the Road》吸引了关注,并引发了关于AI在文学创作中创意能力的讨论。

这些例子展示了AI在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方面日益增长的创造力。然而,这些AI创作的作品基于现有的人类创作的数据和信息,引发了关于AI创作作品原创性和可能侵犯人类创作作品版权的辩论。

2/ 表达形式

目前,AI创作的作品在类型和形式上多种多样。AI可以创作绘画、音乐、文学和建筑等领域的作品,利用多种艺术风格。AI生成的作品可以以文字、图像、颜色、声音或这些元素的组合形式呈现。

越南关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法

根据2005年《知识产权法》第4条第2款(该法在2009年、2019年和2022年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法》”),版权是组织和个人对其创作或拥有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因此,基于《知识产权法》对版权的定义,该法仅保护以下两类主体的版权:(i)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版权的作者,和(ii)对其拥有的作品拥有版权的所有者。这两类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因此,现行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的版权,因为人工智能是人类创造的一种技术,而不是如版权法所定义的自然人。由于人工智能是由人类创造的,人工智能并没有完全脱离人类的独立性,仍然依赖于人类的操作。人工智能基于人类现有的知识和人类发明的算法运作,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辅助工具,而不是独立的主体。

此外,根据《知识产权法》第14条第3款,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由作者的智力劳动直接创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如前所述,人工智能在创作作品方面的独立性仍然存在高度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的输入包括由人类创作的知识、作品和信息,包括社会中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因此,人工智能常常被视为现有作品的复制或综合,而非具有其创作者独特印记的原创作品。

因此,可以看出,现行的越南《知识产权法》并不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

关于越南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版权的建议

由于现行越南《知识产权法》未规定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因此不完整的法律框架为人工智能在越南的应用和发展带来了重大障碍。为改善这一问题的法律,我们提出以下几项建议:

首先,应制定标准,使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符合版权保护条件,因为这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随着科技的强大发展,人工智能的创造力水平将逐步提高,在某一阶段,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将相对于其接收的输入数据具有显著的原创性和创造性。此外,投入人工智能开发的实体应当获得相应的保护,以便利用这些作品并防止对这些作品的版权侵权。然而,保护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标准需要具备鲜明特点,并与保护传统作品的标准有显著区别。显然,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与传统作品不同,因为其“创作者”不是人类,因此需要不同的标准来评估其是否符合保护条件。因此,为了符合版权保护条件,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 在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已获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许可;
  • 除了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外,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开发者为创作提供了新的创意,形成了创作实体的独特印记;
  • 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必须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类似于传统作品的保护条件)。

其次,需要制定法律规定,以确定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归属。由于人工智能无法独立于人类控制而运作,人工智能不能被认定为作者。此外,参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过程的实体通常包括开发人工智能系统的实体和直接使用人工智能系统创作作品的实体。我们建议,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版权应根据这些实体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第三,需要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解决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相关的争议。如果将版权保护的范围扩展到这些作品,无疑会增加相关的争议。此外,由于涉及机器(而非人类实体),解决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相关的争议将比通常的争议更加复杂和具有挑战性。因此,拥有一个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解决这类争议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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