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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法律下的版权侵权例外情况. 以下是越南法律下的版权侵权例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作品的使用者无需获得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但必须提供有关作者和作品来源的信息。
越南法律下的版权侵权例外情况
只要使用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不会不合理地损害作者或版权拥有者的合法利益,并且不适用于建筑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程序、作品的汇编或选集,以下使用不被视为版权侵权:
个人复制用于科学研究或学习,且不用于商业目的(不适用于使用复制设备复制)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为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的目的制作一份作品的复制品(例如书籍、文章或研究文献),而不被视为版权侵权。然而,该规则不适用于使用复印设备(如复印机或类似设备)进行的复制。此规定旨在防止滥用此类设备制作多份复制品,进而可能导致未经授权的分发或不当使用,从而损害作者的权益。
该规定的目的是在合理使用作品进行教育和研究的同时,保护作者的权益,避免对作者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复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合理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使用复印设备用于个人科学研究或学习,且不用于商业目的
此条款允许个人使用复印设备(如复印机)复制作品的一部分(例如书籍的某一章节或文章的一部分),用于个人学习或科学研究。
复制必须仅用于个人的教育或研究目的,且不得用于商业目的或公开分发。只能复制作品的一部分,而非整个作品,以确保不严重影响作者的权益。未经授权复制整个作品可能被视为版权侵权。
合理使用作品作为教学插图
该条款允许教师、讲师和教育机构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版权作品进行插图或支持教学,而无需征得作者的许可或支付版权费用。
作品必须仅用于教学目的,包括讲座、教育出版物、表演或用于教学的录像等插图。使用必须合理,仅限于为阐明教学内容所必需的部分。除非绝对必要,否则不应使用整个作品。在通过内部网络(如学校的在线学习系统)提供作品的情况下,必须采取技术措施,确保只有课堂参与者(教师和学生)可以访问作品。这有助于防止未经授权的分发并保护作者的权益。
在国家机关官方活动中使用作品
此规定旨在支持国家机关履行其公共职能和职责。国家机关可以在公共传播、社区教育、法律宣传或官方活动等活动中使用文本、图像、音乐及其他材料,而不被视为侵犯版权。
国家机关必须确保作品的使用合理、适合公共目的,并且不超出必要范围。作品的使用不应对作者或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合理引用作品而不歪曲作者意图,用于评论、介绍或插图;用于撰写文章、期刊、广播或纪录片
引用作品必须用于评论、介绍、插图或分析等目的,适用于文章、期刊、广播或纪录片等作品。此类引用应旨在传达信息、进行教育或为原作品创造新价值。
引用必须是合理的,仅使用必要的部分以达成既定目的。不允许过度引用或使用整个原作品,因为这可能会影响作者的权利。
必须确保原作品的含义和内容不被歪曲或误传。这要求精心选择摘录内容并准确表达,以维护作者的原创思想。
用户必须清楚标明引用作品的来源,包括作者姓名、作品标题和其他必要信息。这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对作者创作努力的尊重。
在非商业性的图书馆活动中使用作品
图书馆有权复制其收藏的作品,以便进行长期保存。这些复制品必须明确标记为“档案副本”,并且对其访问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限制。
图书馆可以使用复制设备复制作品的合理部分,以满足用户的研究和学习需求。这种复制不得涉及整个作品,并且必须严格用于非商业目的,支持个人的学习和研究。
如果图书馆通过计算机网络互联,它们可以复制或传送存储的作品以供读者使用。然而,读者的数量不得超过图书馆持有的作品副本的数量,除非经过版权拥有者授权。此规定不适用于市场上已提供数字形式的作品,以避免损害作者或版权拥有者的经济利益。
在文化活动或宣传活动中为非商业目的表演舞台作品、音乐、舞蹈及其他形式的艺术表演
这些表演必须旨在服务社区,例如在文化活动、宣传活动或社会场合中进行,目的是提高公众意识、教育或纪念重大节日。这些活动不应以盈利为目的。
表演必须遵守版权规定,并且不得影响作者的经济权利。作者的道德权利,如作品署名权,仍然必须得到尊重。
拍摄和广播展示在公共场所的美术、建筑、摄影及应用艺术作品,目的是介绍作品,而非商业目的
拍摄或广播必须旨在向公众介绍和推广作品,且不得具有任何商业意图。这意味着拍摄的图像或视频不能用来直接或间接产生利润。
作品必须展示在公共空间中,即向公众开放的地点,如博物馆、展览、公共公园或户外建筑结构等。
为个人使用而进口他人作品的复制品,非商业目的
进口的复制品必须用于个人使用,如阅读、学习、研究或艺术欣赏。这些复制品不能用于销售、出租或以任何形式分发以获取利润。
进口的复制品数量应有限,符合个人需要。大量进口可能被视为具有商业目的,可能会违反版权规定。
为新闻报道目的重新发布讲座、演讲或其他公开演讲的复制(除非作者已声明版权)
讲座、演讲或其他公开演讲的复制和转播必须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新闻。这通常适用于演讲内容涉及广泛的社会、政治或文化问题时。复制和转播的范围必须与传递新闻的目标一致。这意味着内容不应以扭曲演讲或演说意义的方式进行编辑或修改。
如果作者已声明对讲座、演讲或公开演讲拥有版权,则必须获得作者或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才能进行复制或转播,以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使用的控制权。
为了新闻报道目的进行摄影、录音、拍摄和广播
摄影、录音、拍摄和广播必须是为了向公众提供新闻。这包括捕捉和传播诸如音乐会、艺术展览、公共事件或其他重要场合,其中展示了艺术作品的事件。
在事件中看到或听到的任何作品只能在必要的范围内用于新闻报道。此例外不得用于将作品用于新闻报道以外的目的。
越南法律中的残障人士版权侵权例外
关于残障人士版权例外的规定旨在确保他们能够轻松合法地访问和使用知识产权作品,同时尊重作者的权利。以下是具体的情况:
为残障人士复制和使用作品
残障人士或其看护人有权在合法获取原作或复制品的前提下,复制、表演或传播作品的无障碍格式。无障碍复制品是为了满足残障人士需求而改编或重新格式化的作品版本,如盲文书籍、有声书或带有屏幕阅读器支持的数字格式。关键条件是,这些无障碍复制品仅限于残障人士个人使用。
非营利组织的权利
符合政府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有权在合法获取原作或复制品的前提下,复制、分发、表演或传播作品的无障碍格式。此条款允许组织创建和分发无障碍复制品,帮助残障人士获取知识和文化。
向相应组织分发和传播无障碍复制品
符合政府要求的组织也有权向符合国际条约的相关组织分发或传播无障碍复制品,而不需要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这有助于国际合作,确保残障人士平等访问知识产权作品。
向国外残障人士分发无障碍复制品
组织还可以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条约,向国外的残障人士分发或传播无障碍复制品。然而,在分发或传播这些复制品之前,组织必须确保它们仅供残障人士使用,不会被其他人利用。
进口无障碍复制品
残障人士、其看护人或符合政府条件的组织可以根据越南参与的国际条约,从相关外国组织进口无障碍复制品,无需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此条款允许残障人士从国际来源访问教育和文化材料。
这些规定确保了残障人士能够访问知识和文化,同时保护了版权,创造了一个公平和包容的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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