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在越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发现在越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以下是根据最新规定,在越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这些情况在2022年修订和补充的越南知识产权法中有明确规定。

发现在越南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在越南不适合用作商标的标志

根据《知识产权法》第73条,以下标志在越南不适合用作商标:

  • 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及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旗、国徽、国歌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的标志。
  • 与国家机关、政治组织、社会政治组织、社会专业组织、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的符号、旗帜、徽标、缩写或全名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的标志,除非获得相关机关的许可。
  • 与越南及外国领导人、民族英雄、名人等的真实姓名、别名、笔名或图像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的标志。
  • 与国际组织的认证标志、检验标志或质量保证标志相同或相似,且可能引起混淆的标志,除非这些标志已注册为认证标志,并且该组织请求不使用这些标志。
  • 误导性标志,可能引起混淆,或具有关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特性、功能、质量、价值或其他特征的欺骗性质的标志。
  • 代表商品固有形状的标志,或因商品技术特性要求而产生的标志。
  • 包含艺术作品的复制品的标志,除非获得著作权拥有者的许可。

在越南,由于缺乏显著性而无法受到保护的商标案例

商标如果由一个或多个容易识别、容易记住的元素,或由一组组成容易识别、容易记住的元素构成,则被认为是具有显著性的。

如果商标属于以下情况,则被认为缺乏显著性:

a) 简单的几何形状、数字、字母或不常见语言中的表达,除非这些标志在提交日期之前已经被使用并广泛认定为商标。

b) 标志、常规符号、图形、常用名称或商品的形状,或商品包装或容器的正常形状,已在提交日期之前广泛使用和被认定。

c) 描述商品或服务的时间、地点、生产方法、类型、数量、质量、特性、组成部分、功能、价值或其他描述性特征的标志,或显著提升商品价值的标志,除非这些标志通过使用在提交日期之前已具备显著性。

d) 描述商业实体的法律形式、经营领域的标志。

e) 指示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除非这些标志在提交日期之前已经被使用并广泛认定为商标,或已在越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认证商标。

f) 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且该商标在提交日期或优先日期之前已在类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包括根据越南加入的国际公约提交的申请。

g) 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这些商标在提交日期或优先日期之前已在类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并广泛认定,即使这些商标的注册在不到三年内已不再有效。

h) 在提交日期之前,标志与他人的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无论是否涉及相似或相同商品或服务,或者即使是与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如果这些标志的使用可能影响著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如果注册这些商标旨在利用著名商标的声誉。

i) 与他人正在使用的商业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志,如果使用这些标志可能会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j) 与当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不显著不同的标志,如果这些标志的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关于商品的地理来源。

k) 与当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相同或相似,或包含地理标志的翻译、转写或音译,尤其是当商标注册用于不来源于该地理区域的葡萄酒或烈酒时。

l) 与或包含作品中受版权保护的角色、图像或人物形象相同或相似的标志,这些作品在提交日期之前已广为人知,除非获得版权持有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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